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有区别吗?如有主要是什么?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
法人合伙的对内
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合伙的法人之间、合伙的法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
违约责任。
2.擅自退伙的民事责任。
3.无效民事行为的责任。
法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合伙企业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按份无限责任,一是连带无限责任。
1.按份无限责任。
2.连带无限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