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十月份去上班,背破了,现在三个月了,还在康复中,但是三个月的假期,我又开始工作了,公司这两个月给我送了1370北京最低生活保障,我现在可以要求赔偿吗?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谢谢,

2020-03-17 06:57: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2、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予以救助的家庭(下称救助对象)名单。
  • 要求侵权人及工作单位赔偿,并同时申请工伤鉴定。
    (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部分低于当地的再低工资标准的合同,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中部分有效,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补签工资调整到高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劳动协议。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