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男人化妆成女人,压根看不出来是男性,我用手机上访谈了他,他也很相互配合。我说他需不需要穿着打扮成女人样子,她说以便美嘛!之后觉得趣味就发了手机微信同学群里啦。之后越散播越大。没说他的名字,没诋毁,诬蔑,污蔑,故意这些不太好的語言。就是说求真务实的访谈视頻。他要提起诉讼我侵害他的著作权,能创立吗?感谢!

著作权
2020-03-18 10:46: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属于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协商不成,可以及时搜集证据,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业户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于前款规定综上所述,公民的肖像权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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