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1998年起一直在工厂工作,直到2006年退出,但是我们公司在2007年改变了,我想问一下,我们是否可以得到以前的经济补偿,因为我们自1998-2006年以来没有投保。

2020-03-18 15:39: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用人单位法定调岗情形。单位可以调岗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以及第2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或者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三、用人单位调岗时能否降薪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双方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但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往往是与一定的岗位职责挂钩的,岗位的变动也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立法精神,但降薪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员工拒绝接受调岗,单位能否辞退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有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仍然呆在原岗位上,不去新岗位工作。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不去单位上班或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职,都可以认定为旷工,或构成严重违纪,单位可以予以辞退,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单位调岗不合法,单位辞退员工则可能构成违法解聘,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综上,应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调岗,但要防止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滥用,防止以调岗为借口打击报复员工,“调岗降薪”逼迫员工主动辞职或离职等行为。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的“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1、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劳动法》是有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是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续签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之前在职的不算。这个也是《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3、也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讨薪被公司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是属于一种违法辞退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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