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就是在一个汽贸公司贷款购车的,那里给我找的担保公司贷款,金融机构已批款,我从现在起还贷了,借款合同那时候做分期付款时已签定,那时候未车辆上牌,我要去异地到了支付牌照,回家去融资担保公司做办理手续质押,那里看着我挂外地车牌立即就把车扣下来了,不给做担保了,要我还清借款。要不然不给车。标明借款合同都还没起效。那样合理合法吗?

2020-03-19 05:49: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抵押合同里常常约定抵押期限条款,一般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在到当地房地局办理他项时,往往要求在抵押合同中将抵押期限明确为生效之日起的一年以内,并每年办理一次他项证。
    请问,抵押期限是什么意思?有何意义?与保证期间的意义一样吗?会不会不影响贷款到期后的优先受偿。因为在担保法和物权法里都没有抵押期限的详细解释。
  • 信托生效除应具有某些确定的条件外,更主要地是以不存在阻碍信托生效的条件为前提。一般而言,信托的生效包括以下要件:
    (1)有当事人,且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交付信托的财产的财产权转移;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4)信托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合法等内容。
  • 质押合同、抵押合同自物权法生效后,除合同有约定外,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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