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没有离婚,你想离婚,你想要房子分配

离婚
2020-03-19 06:32: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字,协议内容不违法,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和双方是否离婚后在一起同居无关。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 离婚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一处住宅,所以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往往争议比较大,  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产权很明确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很明确,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但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中非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分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
      婚后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有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不同一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出资人要争得权利得话比较困难,为切实保证您的权利,建议您咨询专业婚姻法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