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这是爷爷留给我的借阅单,可以请保证人帮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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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
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起诉,担保人提出过了担保期限的抗诉,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所以建议多准备
证据,看是否有担保人承诺继续担保的证据,如果没有,可以现在用三方协商的方式,再确定一次担保义务。 当然,如果担保人不主张,法院不会主动明示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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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以充当担保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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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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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