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轻型卡车销售,最后通过客户,当时签约的对方通过客户,中途我把文件锁在警察部门,现在车年底检查,自己已经三年了,自己用红色强行报废,车再次转售,我该怎么处理呢?

2020-03-20 10:26: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来到过户大厅后,出示相关材料领取一张《XX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自填写资料。填好后,拿上以上所有的资料就可以去办理"转移受理"。



    2、直接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35元的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这些办完后,可以将车停到停车场,进入过户大厅办理手续。



    3、取号机取号之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



    4、转移受理:需要的材料有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登记证,原行驶证,原车主身份证,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交易市场过户发票。



    5、车主把相关的档案带回要上户的车管所本地,如数上缴,并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即可。
  •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检验标志。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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