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幼儿园工作。 因为生孩子请了产假,所以产假后要照顾孩子,所以不能回到幼儿园去上班,继续休假。 产假后请假,社会保险一直自费,包括幼儿园自费。 到生育津贴到来为止。 准备辞职。 幼儿园不给我发产假补助金是合法的吗?

妇幼权益
2020-03-20 10:49: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社会保险法》中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