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放高利贷经济纠纷,无法商议取得成功,因而放高利贷在户籍所在地及工作单位,也有别的公共场合四处黏贴自己及亲人孩子照片,乃至四处拉横幅,并在互联网开展威胁恐吓,进行巨大的精神实质困惑,是不是能够提起诉讼,规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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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人身”,具体实义是指人的生理性身体,包括人的生命,它与“人格”在语义上存在严格的性质区别。
2、所谓“攻击”,是指物理性、生理性的动作行为,把它代替“诽 谤、抨击”显然是一种过度诠释。也就是说人身攻击与生命威胁是同等性质,完全不同于人格侮辱、人格诽谤。
3、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3、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
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
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
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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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赋予
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的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补偿条款,系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赔偿,不应适用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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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规定,条公民的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其次,当事人情况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依法进行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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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