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1999年第二次农田分派,我08年新生婴儿得村内人死倒退的地,地如今我种着呢,他告我并向我想农田,现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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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办法,一般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该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但农村土地于八十年代初期实行了大包干,即所谓的第一轮承包。1997年至1998年开始实行第二轮延包,当时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一般不跨组调地,原则不重新分地,也就是说八十年代初期分配的是多少土地便继续承包多少土地,新增人口从机动地或者从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解决,当时中央以《中办发[1997]16号》的文件形式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2004年至2005年对二轮延包工作进行了依法完善,基本上与二轮延包时政策差不多,只不过此时全国人大已经立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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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纠纷当事人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通过其他中间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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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我国“房随地走”、“房地一体”以及“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对土地查封的效力必然及于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房屋的效力也及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原则。在司法查封法律效力依然存续情况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查封土地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物的所有权的转让而非
债权转让,因此,“不得转让”是指不得进行物权转让,并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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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