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我想问一下因为一些缘故 给另一方写出了一个4000元的借条 并不是不给他们由于他的合同书有捏造事实的状况 因此中后期少给了另一方4000元 如今另一方拿着借条告来到人民法院 我该怎么做? 人民法院会申请强制执行吗?我该如何解决这件事情 感谢!

2020-03-23 14:19: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欠条应写明欠款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借款事由,证明人,借款日期,预计还款日期等,并要捺手印!
    如果在还款日期之前不能按时还款的,应该从新开具欠条,否则过了诉讼时效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 通常情况下,法院对于案件作出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在没由异议的情况下,判决生效已先后,就应当对于判决的事项进行遵守和施行。但是某些情况下有些当时人并不会去遵守判决的内容,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此时,另一方当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程序。
  • 关于工伤索赔的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