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个人档案并不是自己填好的是企业人事部门给写的如今离休企业人事部门说我的档案资料是两人的字迹不评定我的工作年限我就是83年报名参加工作中的要帮我算入85年我该怎么做

2020-03-23 16:11: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龄的认定标准就是实际工作的年限。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会记录在个人档案里面;民营企业中,因为本身就不具备保管人事档案的权限,所以即使记录,也只是在企业内部的员工档案中记录;
    2、工伤记录,不会对以后找工作造成影响,一旦发生工伤,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有必要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本和用人单位按项目分别支付赔偿;
  •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不会放到个人档案内。并且一般公司没有档案管理权限,个人档案都是直接放到人才市场等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机构。那么应聘的时候,也不可能是依据劳动者档案记录来决定是否录用。
    另外,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是公民的权力,并不是污点,不是犯罪记录。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记录不会放入个人档案内,对于劳动者以后就业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达到退休工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者在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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