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许多人在新浪微博一条新闻报道的评价下与自己产生分歧,回应全过程中这人得寸进尺开新号威胁恐吓自己,而且没经自己愿意擅自盗取相片公布在其新浪微博上放狠毒污浊語言一件事开展威胁恐吓,并放话要人肉出自己的具体地址。我想问一下这样的事情我该怎么做?

2020-03-23 18:57: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此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人身权,你可以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你可以委托律师到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其侵犯你人身权,要求其赔偿你的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
    2、刑事责任:你可以把他的违法行为报告给当地的派出所,让民警出面来解决此事。(这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有利于事情的解决。)如果结决不了的话,你可以委托律师到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以“侮辱、诽谤罪”提起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关于“人身攻击”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定义,理论上也好像找不到一个界限。但从众多事实依据来看,人身攻击应该是以舆论为导向,无法律效力,却多半带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意愿,针对性强,目的明确的文字或言论;此文字、言论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且内容词性为贬义、攻击性强;这样我们应该可以给它下个定义:人身攻击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观意愿针对他人及身体以无差别文字、言论攻击。
    其实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应该叫侵犯人身权。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
    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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