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宅基地房屋倒塌多年了,现在想修房子,村里也允许修,但是邻居因为我们的房子倒塌多年政府可以收回的理由,要求我们交给他好几尺,村里出现他也不调整,如果我们想弄一张宅基地的确定票,他一定是边界

2020-03-24 00:16: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宅基地,房子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根据我国土地法等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解答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 从法律上来说,宅基地闲置或者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没有重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重新进行分配。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但是考虑到农村习惯,一般会与宅基地原使用者或继承者协商解决。
  • 物权法》颁布后,农村房屋发证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发证率普遍不高,主要是:
    1、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产权登记的重要性;
    2、农村房屋登记缺少登记资料,房管局无法受理产权登记;
    3、房管局工作人员较少,没有精力开展农村产权登记工作。建议:县、乡镇政府加大对村民宣传房屋登记的重要性的力度,房管局做好配合宣传工作;各政府职能部门,比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通力配合,做好村民房屋的规划、施工、土地使用权的补建工作,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房管局加大对农村房屋的登记、测绘、建档工作,到资料达到申请标准后,及时为村民颁发产权证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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