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针对流窜作案、数次犯案、结伙犯案的重特大行为分子结构,报请核查准许的時间能够 增加至三十日。假如不符合左右标准的任一,却仍然被不法拘押了30天,最终犯罪嫌疑人才被判断为违法犯罪。这样的事情下会追责不科学拘押的义务吗?假如追责取得成功,案件是否会被打倒?

2020-03-24 10:13: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时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刑事拘留的,一样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因为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手段,且取保候审不以刑事拘留为前提条件。
    1、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的条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拘留的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听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挽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确,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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