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朋友定亲时付了2万彩礼钱和一个一万五的钻戒,之后由于外地有分歧她与我提提出分手,可是现在我无证据是她提的,他家如今一分钱也不帮我,我只能和她亲姐姐商谈的短消息是不是能够 要回彩礼钱和钻戒呢?他们如今说她闺女分手之后恨透了,这点儿钱都填补不上她的伤。也找过托词说我外面许多人了哪些的就是说不愿退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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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婚彩礼都是可以要回的!
定婚彩礼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附的条件就是要
结婚,否则是不成立的。因此男女任何一方反悔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结合当地习俗要回来的。依照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才能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
2、结婚后双方没有共
同居住的。
3、因给付彩礼给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的。
2、3项职能基于
离婚起诉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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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实践中在潜江彩礼是有可能要回的,只不过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男方要回彩礼的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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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但是可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
抚养权分配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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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