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在2010年借了以下的a,5万元利率1.5分,没有写还款日期。 利息按月支付,到2012年按月支付,口头协商利息下降1分,a说没钱了,半年后才交半年1分的利息,并且至今没人了,算起来已经过了4年,现在是a诉讼期间了吗?

2020-03-24 15:42: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如果对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到期之后开始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经过且诉讼过程中对方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会损害您的胜诉权(但是借款事实仍然是存在的,诉讼时效经过,对方可以以此抗辩)。
    如果到期您主张权利,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建议您搜集您主张权利对方拒绝的证据,此时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如有需要您可以来电咨询或者面谈。

  •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合同,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因此,如果权利人一直未主张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最长的诉讼时效,即20年时效。
    2、因为适用最长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只有法院受理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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