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产买卖合同书是2010年7月15日签署的,可是合同书中出售人以转让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年限自10年12月28日至2050年12月30日,那麼这一合同订立是不是违反规定,是否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够申请办理预售证,在二者都具有的状况下能能够签署房产买卖合同书。

2020-03-24 23:06: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首先,房屋价值会受到影响。
    另外每个地方的政策和法规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会按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对土地部分适当补偿,看地方性文件吧。而且南方个别村镇还实行土地面积拆一还一,房屋及附属按成本补偿。
    建议咨询当地机构
  • 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许可证(副本)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二,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发企业名称是否和开发商的名称一致,项目名称是否和所购房的楼盘一致,土地使用权证号及用途,欲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在预售房屋栋号及层数之内。
      第三,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号是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中的监控账号。  第四,预售房屋占用土地是否抵押。  第五,备注中记载事项,如房屋抵押情况、用途分布、回迁房等。
      第六,许可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原件),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  此外,消费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应督促开发企业在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旦登记在案,不仅可以防止开发企业涉假超面积销售、重复销售、重复抵押、假抵押及司法查封后再售,还可以杜绝开发企业随意更换修改合同,造成国家税费流失。  由此可见,验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消费者购房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做到这一点,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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