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十年前的申请现在已经向法院提出,但法院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分配资金。由于公司已经注销十年,清算小组工作已经完成,银行账号不存在,你怎么能得到这笔款项?

2020-03-25 14:15: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公司注销后以股东为被告,那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假设上市公司因故被注销,则全国数万股东可能会成为被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或者我观点有不足之处,但并非没有可能。
    另外,公司法192条规定关于由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设定的是一种义务呢,还是一种权利。如果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赵先生所述或有理由,但如果是一项权利,那当然股东就有一种选择,当股东没有履行时未必就要承担责任。
  • 新成立一家新公司,原公司的部份员工需转入新公司,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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