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从2007年到2016年,他一直在厦门一个台湾免税商业城市工作,在那里工作,他找到了钱,没有工资,没有工资政策,没有书面合同,没有社会保障,三年来一直离职,如果他同意给予我社会保障,他不知道是否能够替代。

社会保障
2020-03-25 18:11: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山下班途中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所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即在规定上下班途中情形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 可以要求单位补交,或直接给予现金补偿。
      
    一、《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如果因为没有缴纳劳动保险而辞职,那么在离职后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有权向原单位索要社保补偿。
  •   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应该是书面合同 )的,所欠债务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的,实际上在双方间成立的是一种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因履行口头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公司未交养老保险,?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你补缴或者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