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丈夫是快递公司的员工,收到客户快递时客户货物丢失了。 客户报警了。 录像丢了只是看到我拿了行李,不知道货物在哪里丢失了。 现在客户要求赔偿,是公司没有责任还是要赔偿。 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是数万美元,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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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快件丢失,你可以按上述规定要求赔偿。 如果无法和解,可以申请物流
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以后邮寄东西必须要注意,尤其是贵重物品一定要要求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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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单中的保价条款是快递企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未经与相对人协商,因此保价条款属于
格式条款中的一种,应受
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约束。快递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包括安全、及时送达快件,如因快递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快件丢失、毁损等,应视为快递公司未尽到合同主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如因未保价而按快递费的倍数赔偿,显然是将快递公司的过错责任转嫁到了寄件人身上,违反基本的
公平原则。
本案中,快递公司认可在分拣的时候快件丢失,快递公司既不能证明“货物短少系因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甚至不能说明快件在其内部丢失的原因,且事后也未采取有效的查找、补救措施,说明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快递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应全额赔偿高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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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它违反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即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如果引起夫妻
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可向对方提起精神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只有婚外情中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构成
重婚罪。受害方可持相关
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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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