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偿还的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除去一般债务利息的金钱债务的x日万分之一七五x延迟履行期间,这个计算的结果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支付倍。

2020-03-26 16:25: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注:下文主要引用给付金钱义务民事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表述)有:  
    1、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明确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没有载明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如“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情形,因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导致其在申请执行时,对迟延履行利息不提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交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后,即将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至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至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期间,被执行人需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此,执行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本案中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在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  ⑴、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⑵、将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的总计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⑶、将本金、利息之和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⑷、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部分,仍作为计算基数。  
    3、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  ⑴、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⑵、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⑶、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⑷、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4、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不统一。存在的利率计算标准主要有:  ⑴、按执行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⑵、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⑶、按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间届满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⑷、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⑸、按某一银行短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⑹、按某一银行长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⑺、按法律文书所判定计算利率加倍计算。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1倍。可见,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用于金钱债务的执行,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法院执行通知书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笔者认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就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应当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支付标准是加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追究迟延履行责任的目的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而在当前民间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情况下,仅按储蓄存款利息计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显然不利于制约债务人、保护债权人。即便按贷款利息计付,也不一定能对债务人实际起到制约作用,因而,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出此限度的,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行为中,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如果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超过的部分依旧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能因为借条利息过高而拒绝还款。
    在借条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时,通常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银行同类贷款4倍的利率来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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