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一辆摩托车,2009年,他卖了一辆摩托车2009年,2009年,他6月给我卖了一辆摩托车,手上写了一张借钱的纸条还借钱是借钱给河上的摩托车5200元,当我说209个月到2009年,我可以在10月份卖给一个人当我不找钱给摩托车店时,我不想去摩托车店也可以给钱吗?

2020-03-26 19:32: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即使找不到人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起诉,并在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1.胜诉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对方借款不还可以起诉对方,一般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胜诉后如果对方仍不还款,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自身没时间起诉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根据借条约定的内容,并结合其他证据,建议你带上书面材料找律师当面咨询。
  •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