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告和上诉人打架斗殴彼此常有负伤,被上诉人沒有医药学评定,上诉人有医药学评定,我想问一下假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最比较严重被上诉人会判多长时间,判处后还必须赔付吗?假如不实行赔付会有哪些不良影响,感谢刑事辩护律师回应

刑事辩护
2020-03-27 07:44: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
    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
    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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