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用工单位:是在
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
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二条,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三,用工单位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
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