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有关单据。职工可持有关单据、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同意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含个人支付
动迁投资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一户口内共
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提取额以百元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