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校生未满18周岁以上在学校死亡学校应担负哪些的义务和如何赔付

其它
2020-03-27 14:06: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法律化、条文化。但是此条文的表述并没有准确地反映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真实含义。
    其理由是,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过错的责任.并非只有没有过错才予以赔偿的责任。至于责任人是不是有过错,是不一定的。而这个条文的写法则是没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的原则。
  • 学生在校疾病死亡,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一般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学校内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了人身损害,就首先认定校方有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
    如果不能举证,则需承担责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按照“过错责任”,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就应当承担责任。学生认为校方有责任的,应该举证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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