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机动车保险中,诉讼时效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和机动车保险损失这两个险种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1999年12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的表述为“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车辆损失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予以赔偿的险种。很显然此时受损害的是车辆本身,因此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在双方肇事中,通常会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和机动车保险损失,而根据上述分析,这两个险种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此时,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那么,被保险人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呢?一般有以下两个做法: 一是哪个险种项下的损失最先确定,先索赔哪个险种; 二是等到事故全部处理终结时一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按照第一种做法,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问题,但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不予受理,理由是公司内部规定对同一起事故不做两个案子(由于保险公司对索赔材料不予受理,当然也没有相应索赔过的凭证)。正是这种原因,也就有了第二种做法。但有些时候第三者损害案件处理时间很长,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使得被保险车辆损失险的诉讼时效已过。此时,当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又有理由,认为车损险的诉讼时效已过,不予理赔。这就造成了本问前述案例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利益该如何维护呢? 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赔偿
2018-09-15 20:27: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可以向被保险人支付,根据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支付。受害人家属只要能够提交出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事故证明、责任划分的依据以及其具有继承权的家属的身份证明)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对关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列举式的规范,而列举式立法模式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会产生滞后,很多社会新事物,并未及时的补充进法律体系内。虽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未列入车辆贬值损失,但其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财产损失的范围不仅仅是第十五条列举的内容,只是明确了列举的内容是支持的。
    而车辆贬值损失恰恰是未进入列举项目但又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财产权益损失。
  •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方式:
    1、交警主持调解,这种比较常见,事故后双方愿意协商,争议不大的,涉及伤残的一般交警是不给调解的,交警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的直接在事故认定书上达成调解方案。
    2、保险公司主持调解的,这种部分保险公司在搞,比如平安,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找理赔人员协调,看能否达成协议,如可以的,双方可以直接签订协议,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转给伤者。
    或者双方依据调解内容到交警队出具调解书都可以。
    3、双方协商不了的,只能起诉了,起诉后法院一般对交通事故也先主张调解,能达成一致的,则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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