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在章程中占股份百分比%10,另一股东占90%,现在公司面临破产,听取外部债务,我不偿还,我的个人财产,房子等不会被法院处分吧! 补充,我不是法人

2020-03-28 09:14:4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是一种法定程序。不经过这种程序即没有完成这种程序所要求的活动内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会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主要是履行召集通知以及在召集通知中记载审议事项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于股东会召开15日以前,将召集通知送达全体股东。召集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包括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上述召集通知中审议事项的记载,是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即对于召集通知中未列明的审议事项,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就此作出决议。如果作出决议,其决议将归于无效。这是因为,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开会,不同于股东会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必须在商定时间召开,并且其可以审议的事项范围是法定的。
    这样,股东在开会之前就有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以确定自己的判断和意见。而股东会临时会议则是随机召开的,并且其要审议的事项又不确定。  如果在会前不就审议事项进行书面通知,会使股东难于应付并无法作出决议,或者会被加以利用而对部分股东进行突然袭击并强行通过审议事项。
    为防止发生上述情况,公司法作出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必须载明审议事项的规定。

  • 1、公司效益不好不能成为公司拖欠工资的理由,即使公司频临破产,也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时清算所得资产优先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
    2、法人代表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经破产清算仍不能清偿其债务(包括工人工资),一般法人代表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特殊情况除外,比方一人独资企业且不能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则有可能需要法人承担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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