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重婚罪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是否是净的?

2020-03-28 14:27: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夫妻离婚需要双方自行协议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不能分割分配属于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他人也没有权利分割分配属于夫妻俩的共有财产。
      规定是原则上以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出发点,双方自行协议分割细则。
    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确凿的重婚行为要依法定罪处罚,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一夫一妻制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自不构成重婚。如果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构成重婚。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由于法律上的重婚不易实现,故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 1、男方构成重婚,且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在女方为无过错方的情形下,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依据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赔偿原则,以无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为原则。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则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过错方的过错情形比较恶劣,例如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的有关规定。
    3、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单纯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涉及财产纠纷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一方当事人以具备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将婚姻法46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46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区别对待:A、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于离婚诉讼之中同时提出。B、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告知其于离婚诉讼后一年内另行起诉。C、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并未于一身期间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是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调解,调解无效的,告知其于离婚诉讼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6条、28条、29条、30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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