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构成重婚,且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在女方为无过错方的情形下,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依据婚姻法46条提出
损害赔偿的主张。赔偿原则,以无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为原则。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则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过错方的过错情形比较恶劣,例如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与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的有关规定。
3、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单纯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涉及财产纠纷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一方当事人以具备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将婚姻法46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46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区别对待:A、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于离婚诉讼之中同时提出。B、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告知其于离婚诉讼后一年内另行起诉。C、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并未于一身期间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是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调解,调解无效的,告知其于离婚诉讼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司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6条、28条、29条、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