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小朋友去一家厂里上边 去的时间是5月26日去的,在那边上了6天的班。结果在6月15日的时候他到财务领钱的时候 他拿了1450快!(他的底薪是1200) 实际上他的工资应该有450有的,因为他还有加班的嘛!他也不知道 然后就走了。这个月1号的时候 财务找他了 意思是就是让他把那1000快交上去 可他又把钱花了, 财务和他说 在下个月的工资里面扣, 他和我说他没有同意财务的做法 他就回车间继续干活了。朋友你认为这事情怎么处理了。谢谢你的宝贵建议。

2018-09-16 07:35: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时包含加班费用。因此可以看出,因为发生工伤而依法进行工伤索赔的,加班工资也应当被算在其中。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克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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