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和妻子分居。 六年了,不知道他在哪儿,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电话。 给他发邮件也没有回复。 在这种情况下你能判断离婚吗?

离婚
2020-03-29 08:40: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夫妻一方刑事拘留期间,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但最好等案件移送到法院以后再起诉离婚,因为再刑事拘留期间、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法院承办离婚案件的法官是无法见到被告方的,被告方也是无法应诉的。案件只能中止审理。
    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可以协调,将刑事案件与离婚案件同一日开庭审理。
  • 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  婚姻法对此只作简单概述,笔者认为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
    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
    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