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乘租人房屋未期满,但不愿租了,因此与出租方商议提前结束租房子合同。因此签署了一个笔写的“合同书”。但乘租人不想要按笔写“合同书”期满时间搬离,还称自身是原合同书时间期满(假如按原合同书,乘租人沒有续交租金)。我想问一下这一份笔写“合同书”有法律认可吗?到期还款日不搬离?出租方能够 强制让乘租人搬离或者扣除推迟金吗?

其它
2020-03-29 09:25: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对此,企业有四种应对方法,即保留、转正、转外包、辞退。
    国企、央企编制有限,派遣员工一旦转正,将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削弱用人单位的竞争力。而外企、民企因为要保持用工的灵活性和弹性,也不会选择让派遣员工转正。所以,转外包对一些企业来说,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最终大量派遣员工会转为外包公司员工。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 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 情势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 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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