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领养小孩 申请办理收留关联 去哪里啊 必须什么材料

2020-03-29 10:13: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 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奿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 领养手续办理:为了使领养小孩的过程能够顺利的进行,在办理领养手续之前我们就应该事先把所需的材料准备好,以下就是您需要携带的一些材料:
    (一)领养人的申请书。
    领养人需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领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领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二)领养人应提供的证件: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领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三)根据被领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领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领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领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您准备好上述证明材料后,就可以递交给领养登记机关了。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
  •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也可以依法解除。
    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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