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想离异,我领了结婚证书只定亲,可是我未到他住在,全是他夜里到我住在的,他常常吸烟饮酒有肝病,我也叫他不必抽喝,讲过不听,我也没理他,他就跟他娘说我脾气大,他娘也无论也跟着脾气大,我结婚前跟她说我想找哪些的人,他如今说成玩笑的,还要我去拿药吃,我想问一下下我离异需不需要賠钱给他们呀

2020-03-29 10:57: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由于夫妻一方脾气不好提起离婚,能否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判离?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4、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包括受对方虐待,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家庭暴力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违背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的。
      
    1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1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
      
    1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或者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7、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8、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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