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和人产生嘴角,另一方先动手能力。己方三人和另一方一人厮打在一起。过后另一方评定出脚面骨折,轻伤二级。但是己方并沒有打进另一方的脚,并且厮打中也全是途手拉扯罢了。如今该怎么办

2020-03-29 16:10: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殴打他人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其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属于一般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应责令赔偿损失和医疗费。
      如果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一、法律规定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2、《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4.9 脊柱韧带损伤。
    二、分析初步判断,应该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的“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属于轻伤所以,是轻伤,不是轻微伤。(当然最终的权威结论,要由司法鉴定作出。)
  • 如果经鉴定伤情达轻伤二级,行为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的责任。对于轻伤二级,原则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能主动赔偿受达人损失,化解矛盾的,可以同时宣告缓刑。
    法律链接:〈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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