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的共建即为沒有房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商,农田为國家土地划拨,发包方还欠承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又没房屋出售许可证书,却将承包单位建造的房屋低价卖出了,该房承包单位并沒有交到发包方,但发包方不管不顾承揽阻拦,已经该房强制令人搬入了。我想问一下,承包单位和购房者该怎样认为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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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可以找项目部经理讨薪,如果见不到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程序:
1、 建议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2、 《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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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
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
物权,只是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
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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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开发商应当如数返还购房者定金。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
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也应向购房者返还所收取的费用。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购房者也不能主张定金权利而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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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