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或可以审判的请求事项的总和。
二、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应当审判的离婚请求。 这是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的诉讼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是离婚案件中,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带根本性的诉讼请求。因为,离婚案件,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产生的。因此,离婚的诉讼请求,是每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要提出的诉讼请求。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是由我国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事人可以通过
诉讼离婚,就是离婚自由的具体体现。
(二)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 指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法院依法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审判的非离婚请求。离婚案件中的其他请求,不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仅处于从属的地位。 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共有11种,包括:确定子女抚养义务分担(或承担)的请求、确认探视子女的时间方式方法的请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的请求、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要求对方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无过错方的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责任的请求、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请求、确定房屋使用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