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一个亲朋好友,他欠了别人的钱,随后跟别人打借条拿物件质押,没多久,他又和人们家庭装合同书把物件卖让我们家了,如今那人来滋事,说我哪个亲朋好友的物件先质押给他们的,?合同书和借条,在法律法规上谁的根据高.??我觉得问一下.?假如将他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我的胜点大吗.??多谢

2020-03-29 18:47:0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经_______(下称贷款人)、_______(下称借款人)和_______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 %计算。
    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具体写到XX日前还款多少,计划还款多久等还款计划)_____。

      第二条 贷款人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人愿遵守贷款人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愿作为借款人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
    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货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人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六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及保证人无力归还,又未申请延期或未与贷款人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加收_____%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 当借款人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偿权人的债务时,借款人、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借、贷及保证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其他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有关货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_____份。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担保物,例如,房产等不动产的产权证书的担保,被担保人指享有使用权,以及汽车等动产的担保,汽车可以使用权受限制,也可以是请求有资格担保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是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 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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