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你能告诉我有多少工作是因为我的亲戚泄露了我的个人隐私,这对我影响很大吗?这构成侵犯隐私罪吗

名誉毁谤
2020-03-30 07:55: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消费者的各项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其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知情权。当经营者、网站等部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了解私人活动或察看私人领域时,消费者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知情权应当是全面的、完整的,这是行使选择权的基础。
    2.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就是指个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个主体以任何方式收集和使用自己个人信息,了解和掌握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的权利;还拥有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情况使用用途的选择权,这种许可或禁止的内容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
    3.三是使用权。作为隐私权利人,消费者为了一定的目的,可以对隐私进行积极使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这既是权利人本有的权利,也是支配权的本有之义。权利人对隐私的使用,不仅指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准许他人使用。
    4.收益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经营者希望获得的潜在商机,由此产生的收益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罪,司法实践中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主要参照《刑法》第252条和第2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从个人信息获取和泄露的角度对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作出了刑法规定,仅限于以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来处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
  •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
      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窃听器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
    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
    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偷拍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
    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 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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