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争夺儿童监护权,必须准备这些资料

2020-03-30 12:02: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法》第36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子女归属的几个原则: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 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
  • 争夺孩子抚养权除了尊重孩子个人意愿外,还要收集有利证据最大可能的争取抚养权。
  • 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你好,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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