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方承包工程时,乙方分包给个人,个人是劳动者,劳动者和乙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个人不依赖公司合法。

2020-03-30 17:23: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 1、你们与承包人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务报酬纠纷;
    2、你们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3、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
    4、承包人拖欠你们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5、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们可以要求承包人及时支付你们的工资;
    6、如承包人拒不支付,你们可以及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 已签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及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营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上述情形下应分别认定自用工之日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或在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存续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由于社会转型、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原因,现实中亦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档案保管或委托代缴保险等性质法律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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