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了一房彼此常有姓名,如今提前准备卖了这房,在市区买一套,完婚三年多了,我想问一下如今购房得话,如果这一新房子写的丈夫的姓名,属不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不需要去办个公正呢??
-
1、婚前首付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款部分一般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父母的14万元需要根据其是赠与还是借贷的关系而定,如果系赠与,除非书面明确约定给予你,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属于借贷性质,则该14万元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将这14万元归还你父母。
2、生育子女系夫妻双方的权利,不是一方能够决定的。
-
1、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2、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的,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女方按照双方协议或者约定享有共有权。
3、双方明确约定房屋份额的,是
按份共有。未明确约定份额的,由两人
共同共有。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抵押贷款原则上是不需要公证的,一些银行和放款机构要求做的一项公证叫“抵押强制公证”,其大致意思就是说如果倒债务人不覆行债务,银行或放款机构可以绕开繁琐的法院
拍卖程序,凭公证书强制将房产处置用于归还贷款,大多数私人借贷或公司借贷都会采取这样的措施。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
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
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