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未婚19岁妇女与男子闪闪的爱情然后同居怀孕,一个月内怀孕50多天,男子想要离开孩子,女子想要除掉孩子,孩子的医疗费用应该由他支付吗?他能问男子术后营养还是精神损失?

2020-03-31 07:57: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居关系的认定,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说一下实质条件: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如果符合实质条件,则认为不是同居关系了,而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有要求:《婚姻法解释
    (一)》第5条分两种情况: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另外注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属于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那什么是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不同于事实结婚解除时的处理,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
  • 你们这是同居生孩子是非法姘居,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如果双方真的没有办法解决孩子的情况,可以到法院按照形成事实婚姻的方法解决
  • 如果对方想要回去顶多是起诉你不当得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
    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
    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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