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第二任丈夫骗我跟他登记,我知道离婚后的真相,但他威胁我,说要跟我去自杀,我应该去做!

离婚
2020-03-31 08:57: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
    1、夫妻双方谁都可以提出离婚,不影响财产分割。
    2、夫妻双方均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无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3、如果没有相关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如房产是婚前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女方无权分割,只是退还她支付的购房资金和部分增益收入。
  • 没有结婚证,法律上不存在离婚。但是是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在法律上来说,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需看双发实力状况环境综合因素考虑判决,如果孩子有自主行为需遵从孩子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如果造成当事人“自杀”的原因是由于另一方引起,那么当事人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