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盖房子是违法行为吗?

2020-03-31 10:06: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征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买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买卖宅基地应经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购买自建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房产可能是违法建筑

    村民建造农民房应当办理相应的证书,常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房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现在关外买卖的农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抢建的,根本没有合法建造的手续。

    在实践中,还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过期的证书、或者是超过证书规定面积私下加建的,这些都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违法建筑,这种风险非常大,可能被政府强制拆除,将来拆迁,政府也可能不给予补偿。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证书(绿本),表明政府对产权人的权利是认可的,一般不会是违法建筑。

    二、农民房无法过户,不能将房产证办至买房人的名下

    即使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实际搬迁进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国土局的作法,这种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农民房买卖的现象在深圳特别是关外还比较多,只要原先的买房人没有异议,买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由于农民房没法过户,因此,即使买房一直在居住,但这个房产其实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产。

    三、房产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理由是农民房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关于农民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为无效的。
  • 二手房买卖中介违法行为:二手房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不让买方与卖方见面,不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直接向买方收取房款,一般二手房中介公司都称将卖方的房屋收购,他们有处理权。二手房中介公司收取交易的差价作为自己的收入。  二手房中介公司几种操作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房屋二手房中介公司介入二手房交易的程度比较深,这其中既有正规的大公司,也有良莠不齐的中小公司。这些公司在二房交易过程当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与买卖双方交易:  
    1、二手房中介公司按成交价收取二手房中介费,为双方提供信息,并代办过户手续或贷款手续或垫资等;  
    2、二手房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不让买方与卖方见面,不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直接向买方收取房款,一般二手房中介公司都称将卖方的房屋收购,他们有处理权。二手房中介公司收取交易的差价作为自己的收入。  第1种交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2种交易方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二手房中介公司称收购了卖方的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将卖方的房产证更名为二手房中介公司的名下,二手房中介公司再以自己的名义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权利的主体不一致,根据《合同法》第132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二手房中介公司对所出售的房屋没有处分权。如二手房中介公司的确从卖方手中购得房屋,那么也应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证,二手房中介公司如未办理产权证,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六)款的规定: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二手房中介公司是受卖方委托卖房,那么二手房中介公司与卖方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二手房中介公司本身不应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这时卖方即真正的房主才有权利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二手房中介公司为了利益的需要,经常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  总之,二手房交易的法律问题不明确的比较多,希望参与二手房买卖的各方当事人了解二手房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希望各地法院对二手房交易的法律问题做一专题调研,统一裁判的标准和尺度,以利于社会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法律发展的潮流,也符合社会各界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