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承租人能继承租房优先购买权吗?

2020-03-31 18:21: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键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含义是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但是优先购买权不是无限制的,比如有下列情况,承租人就不能主张: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具体应对请来所咨询。
  • 承租公房不能继承,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
    (二)项,及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
    (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是因为,原有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然而,随着情况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基于共同共有和基于租赁关系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但没有规定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因裁判者个人理解不同,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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