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经投了17年的保险,我是否主动得到失业保险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3-31 19:53: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需经过以下程序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 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 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
    2、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
    (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3)有再就业要求的。
    (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
    3、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失业登记之后。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下岗证。
    5、个人后续的准备。
  • 首先,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其次,因为失业保险的目的并不只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所以失业人员必须有求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职业介绍和培训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  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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