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妇一方行骗(另一方不知道)造成的负债归属于相互负债吗

2020-03-31 20:05: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夫妻另一方的存款是否会被用来退赔,需要看赃款是否已经被诈骗违法或犯罪嫌疑人挥霍殆尽,以及另一方账户内的存款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显然不会用于向受害人退赔,除非另一方自愿。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诈骗违法或犯罪所得的赃款已经被嫌疑人挥霍殆尽的情形下,共同财产之中的一半可以用于退赔。
    2、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害人。
    3、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或自行处理。
    4、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4条、266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1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
  • 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
    (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情人消费的。
    (7)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能否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呢,《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不知情是否需要偿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也是需要对外偿还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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